《晉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8-12-26
禁煤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
燃煤使用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穩定運行,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鼓勵燃煤使用單位按照環保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禁煤區內燃煤電廠等用煤單位使用的鍋爐單臺出力或窯爐生產工藝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或政策要求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拆除燃煤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