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燃氣蒸汽鍋爐閥門的要求
1、鍋爐管道上的閥門和煙風系統擋板均應有明顯標志,標明閥門和擋板的名稱、編號、開關方向和介質流動方向,主要調節閥門還應有開度指示。閥門、擋板的操作機構均應裝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
2、主汽閥應裝在靠近鍋筒(鍋殼)或過熱器集箱的出口處。單元機組成的鍋爐,主汽閥可以裝設地汽機入口處。立式鍋殼鍋爐的主汽閥可以裝在鍋爐房內便于操作的地方。鍋爐與蒸汽母管連接的每根蒸汽管上,應裝設兩個切斷閥門,切斷閥門之間應裝有通向大氣的疏水管和閥門,其內徑不得小于18mm。
3、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220t/h的鍋爐應裝設遙控的向空排汽閥。
4、不可分式省煤器入口的給水管上應裝設給水切斷閥和給水止回閥。對于單元式機組,鍋爐的給水管上可不裝給水止回閥。可分式省煤器的入口處和通向鍋筒(鍋殼)的給水管上都應分別裝設給水切斷閥和給水止回閥。
5、給水切斷閥應裝在鍋筒(鍋殼)(或省煤器入口集箱)和給水止回閥之間,并與給水止回閥緊接相連。
6、額定蒸發量大于4t/h的鍋爐,應裝設自動給水調節器,并在司爐工人便于操作的地點裝設手動控制給水的裝置。
7、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鍋爐應在鍋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間接出緊急放水管,放水管上應裝閥門,一旦發生滿水以便及時放水。此閥門在鍋爐運行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8、在鍋筒(鍋殼)、過熱器、再熱器和省煤器等可能集聚空氣的地方都應裝設排氣閥。
9、工作壓力不同的鍋爐應分別有獨立的蒸汽管道和給水管道。如采用一根蒸汽母管時,較高壓力的蒸汽管道上必須有自動減壓裝置,以及防止低壓側超壓的安全裝置(如止回閥)。給水壓力差不超過其中最高工作壓力的20%時,可以由總的給水系統向鍋爐給水。
10、鍋爐的給水系統,應保證安全可靠地供水。鍋爐房應有備用給水設備。給水系統的布置和備用給水設備的臺數和容量,由鍋爐房設計單位按設計規范確定。
11、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1t/h的鍋爐應有鍋水取樣裝置,對蒸汽品質有要求時,還應有蒸汽取樣裝置。取樣裝置和取樣點位置應保證取出的水、汽樣品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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